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开具发票,谁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华审网 2023-03-09 747次阅读
导读:
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开具发票,谁是增值税的纳税人?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总分公司若为汇总纳税的,销售额、进项税额由总公司归集汇总后计算当期的应纳税额,根据编制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市级机构本级及所属县级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分配给各分支机构;总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如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

二、总分公司若非汇总纳税,则由分公司承担税款。

三、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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