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申请人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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