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情况,如何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华审网 2023-03-10 190次阅读
导读:
对于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情况,如何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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