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未依法将营业执照置于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合伙企业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的,由登记机关依照《电子商务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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