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职责,《合伙企业法》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有:
(1)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2)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的,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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