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知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见,法律对通知退伙有一定的限制,即附有以下三项条件:
(1)必须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2)必须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3)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这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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