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除名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而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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