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上述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三、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
四、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