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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