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股东转让股权后,股权所对应的股东名称未及时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变更,此时原股东又将该股权再次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怎么处理?

华审网 2023-03-15 347次阅读
导读:
原股东转让股权后,股权所对应的股东名称未及时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变更,此时原股东又将该股权再次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怎么处理?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那么第三人可以取得该股权,受让股东的股权利益也不存在了,其可以要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受让股东受让股权后之所以未及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常常是由于公司的管理层(如童事、高管人员)或实际控制人等未及时代表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且提供相应材料而造成,此时,该类人员对受让股东的损失也有过错,应当对受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让股东有过失的,可以减轻上述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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