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和《公司法解释四》第二条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会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提起此类诉讼的原告须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60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该期间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算,超过该期间,股东即丧失诉权。
你是否需要咨询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