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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