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因此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且未发生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开发即转让的情形可以享受开发成本加计扣除20%的政策。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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