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补缴,下同)的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二、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 总机构应当按照增值税现行规定核算汇总的销售额。
三、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四、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五、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