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是否需要自行申报纳税?

华审网 2023-03-21 188次阅读
导读: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是否需要自行申报纳税?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

上述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使(领)馆、子公司、代表处等。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应自行申报纳税:

(一)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

(二)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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