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国右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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