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 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申报时减按1%征收率缴纳税款;如果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开具了专用发票,申报时也要按照3%征收率缴纳税款。
【温馨提示】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3月31日,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