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也构成变相公开发行。应当自该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在提交申请文件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相关情况通知所有股东。在3个月内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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