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1、公司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股票未公开转让的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第(3)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黄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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