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适用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该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减按1.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20万元,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7000元(20万元×3.5%=7000元),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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