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式计税:如转让土地使用权,将销售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相关栏次;如转让土地使用权外无形资产,将销售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6%税率”相关栏次;
二、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将销售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相关栏次,将扣除的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原价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相关栏次。
三、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