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无需备案,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具体资料如下: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依据: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你是否需要咨询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