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什么情况增值税按照适用税率缴纳?

华审网 2023-03-31 681次阅读
导读: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什么情况增值税按照适用税率缴纳?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5、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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