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点阶段,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北上市公众公司。除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外,其他公司尚不能发行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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