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由税务机关监制管理。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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