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意见》规定,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数额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1、认定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利持股数额;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认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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