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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