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1、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2、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3、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4、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6、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7、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或債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冋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增信措施有效期内妥善保管;
8、发行人不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或出现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违约事件的,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或者代表债券持有人申请处置抵质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