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属于《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交易(即构成特殊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借壳上市申请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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