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中的“过错”,《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第十三条明确其包括了“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
(一)行为人故意制作、出具存在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文件,或者明知信息披螺文件存在虚假陈述而不予指明、予以发布;
(二)行为人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或者发布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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