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转为流通股卖出,是否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华审网 2023-04-12 280次阅读
导读:
限售股转为流通股卖出,是否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按照“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缴纳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二)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三)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四)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五)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三、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深港通买卖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2、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3、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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