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移送案件时,应当确保材料完备,内容、形式符合规定。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送下列材料: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
(2)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书而材料;
(3)执行法院釆取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4)执行法院已分配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5)执行人债务清单;
(6)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移送的材料不完备或内容错误,影响受移送法院认定破产原因是否具备的,受移送法院可以要求执行法院于10日内补齐、补正,该期间不计入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的期间。受移送法院需要查阅执行程序中的其他案件材料,或者依法委托执行法院办理财产处置等事项的,执行法院应予协助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