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其职权相当于管理人,但对与债务人存在利益冲突的职权,仍应由管理人行使。撤销权撤销的是原由债务人作出的行为,与债务人的行为和利益存在冲突,故撤销权仍应由管理人行使,以保护债权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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