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直接接受居民个人委托并实际为其提供收派服务,付款方为居民个人的,可以按照规定适用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不直接接受居民个人委托,而是根据合作协议接受其他快递公司委托提供收派服务,收派服务的收货方为居民个人的,可以按照规定适用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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