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立法规定的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条件在理解时还需注意:
第一,“有物权担保之债权就该特定财产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第二,所谓“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
第二,“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这里的调整是指调整股东的权利,如减少或完全消灭其股份,包括将其股份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债权人、新的战略投资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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