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为此,在重整计划草案制定时以及债权人会议审查、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必须考虑在重整计划草案中对债务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中有违法行为者及不称职者进行更换,以免在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过程中因人员不当而发生问题。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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