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应以什么期间的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华审网 2023-04-17 252次阅读
导读:
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应以什么期间的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一般纳税人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需要参与计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上述规定,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不需要区分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或者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

你公司应按照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

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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