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举例如下:某汽车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汽车,取得销售额1327万元(不含税),同时收取价外费用16.8万元(含税),如何计算增值税? 因此增值税额为13270000×13%+168000/(1+13%)×13%。
2、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