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2019年4月1日成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取得了进项税额但销售收入为0。2020年3月至5月发生销售行为,且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企业2019年和2020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吗?

华审网 2023-04-18 174次阅读
导读:
企业2019年4月1日成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取得了进项税额但销售收入为0。2020年3月至5月发生销售行为,且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企业2019年和2020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企业2020年3-5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2020年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自2019年4月1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以补提。

依据: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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