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了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
“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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