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根据该规定,出票行为和背书转让行为,必须为了履行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而发生的债务。这一规定是对于票据行为效力与原因关系的关联所作的规定。问题是,如果缺乏这种“真实的交易关系”而为的出票、背书行为,其效力是否因此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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