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变更票据上签章以外记载事项的行为。“变更”的情形,可能是涂销原有记载并且添加新的记载。
例如:将票据上原来记载的金额5万元(阿拉伯数字以及中文大写)变更为95万元。也可能是单纯地涂销原有记载。例如,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之后仅单纯地涂销该字样。还应当包括,原来并无某种记载,之后添加某种记载。
例如:在背书转让后,添加“不得转让”字样。当然,如果背书人在将票据交付被背书人之前添加这一字样,并不属于变更,因为添加之前票据行为尚未成立,自可补充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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