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票据变造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2)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如果变造人也是票据上的签章人,变造人应解释为在变造后的票据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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