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文对各项具体制度的说明,此类情形可以包括:
(1)签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
(2)狭义无权代理情形下,本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或者仅对不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4)票据被变造时,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可以拒绝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5)对特定债务人的票据时效期间经过,其票据债务消灭。
(6)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因为持票人未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