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壊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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