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性措施,申请人是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只能由人民法院认定。因此,根据《票据法》第十五条、《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挂失止付的当事人,必须在申请之前已经向法院巾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或者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否则,挂失止付失去效力。如果申请人已经采取了这一措施,付款人应继续暂停止付。但是,如果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还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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