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兑行为的绝対.必要记载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字样)以及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兑日期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承兑人未记载承兑日期,则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3)记载使承兑无效事项。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也就是说,承兑行为因此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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