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三项:保证文句(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该条第一款规定,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该条第二款规定,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事项。《票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保证所附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