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岀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门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前所述,未在该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部分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对承兑人、出票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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