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享有追索权的人,包括最初追索权人和再追索权人。最初追索权人,是享有票据的最后持票人。有关的票据债务人在被持票人追索而清偿了相应的债务后,就享有了作为持票人的权利,享有再追索权,有权向其前手进行再追索。再追索权人,可以包括背书人、保证人、出票人。其中,关于保证人的追索权,《票据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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